虽说前朝也有考判语判词的相关内容,但是在越朝是头一遭。
未准备者,自是不像有备之人那般从容。
抓耳挠腮、左顾右盼者有之,纵使诸生不清楚具体条款,不懂得题上的情景该如何判决,却能根据常识大致进行回答。
不过,这五题之中有一题,确实需要明确的法条才能写判语的“断罪不当”题。
全文为“官断不当,应受斩者绞之,绞已刑,尸残破。”
大概的寓意是,有一个死刑犯因为官府的人操作失误,将应当授斩刑的人,反而受绞杀而死,现在尸体已经破损。
寻常人大概猜想,只要写上罪己折,递交上去便可,左右人已死,判的都是死刑,差距不是特别大。
可是在律法中明确规定,“应绞而斩,应斩而绞者,杖六十,失者减三等,其已处决讫,别加残毁死尸者,笞五十。”
王晟根据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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